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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提升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陕西发布
2022-01-1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提升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贯通落实“五项要求”“五个扎实”,全力破解我省技术成果转化不足、创业中心功能不全、企业创新能力不高等短板弱项,加快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推动创新创业“顶天立地”与“铺天盖地”滋养共生,推进全省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3年底,实现大学科技园在综合类、理工类高校全覆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市(区)全覆盖、超过70家,功能齐备的创业中心县域、重点镇和产业集中区全覆盖,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超过9000家,企业在市场主体中的占比、新注册企业三年存活率超过国家平均水平,科技型上市企业新增30家,创新创业生态显著优化,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大幅提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推动高校创新创业
(一)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推行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省教育厅负责)
推广创业导师制,支持高校聘任科技型上市企业创始人等为创业导师。指导大学生参与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互联网+”大学生双创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强化“双创”示范高校、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和评估,提升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水平。(省教育厅负责)
(二)激发高校技术成果转化活力。
从“十四五”起,省财政新增的高等教育发展资金,优先与高校横向课题收入、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交易额、大学科技园产值等指标挂钩,支持高校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省财政对部属高校专项定额补助和民办院校财政资金支持也应与上述指标贡献挂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推动在陕高校建设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成立陕西省高校技术经理人协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将高校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职人员职称纳入工程序列,单列职称评审条件,并将技术成果转化绩效与专职人员收入分配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积极申建陕西高校技术成果转化交易中心,对于高校创业团队成立企业过程中无形资产确权后归属学校的部分,可依法面向市场创投基金进行竞价转让。(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三)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
进一步规范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合。支持在陕高校依托优势学科、大科学装置、国家级科研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异地建设或联合建设大学科技园。各市(区)政府应加强与在陕高校合作,将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发展规划,支持主城区利用高校资源建设环大学创新经济圈,建立奖补机制,优先资源保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师生在本地创业。各级政府可采取发行专项债券等政策,积极和国内外知名产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联合在陕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和环大学创新经济圈,为高校技术成果转化提供资金和平台保障。〔各市(区)政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二、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四)加速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职务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职务技术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省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5%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3年后仍未转化的,经省技术审查机构评估后,定期对外发布,鼓励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转让,专利年费不再给予补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鼓励省属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工作,支持拥有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或现金出资方式,持有企业股权或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基本待遇、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鼓励部属和市属的高校、科研机构参照执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引进培育领军型创业团队。
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以及我省“十四五”规划重点产业涉及的关键技术和产品,采取揭榜挂帅制,重点引进支持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产品研发基本完成、预期效益明显的10家左右领军型创业团队、30家左右青年创业团队。创业团队在我省大学科技园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落地转化的,经大学科技园(创业中心)和省技术审查机构评估确认后,省财政经审核后给予创业团队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六)支持省内重点国有企业建立内部创业制度。
加强与中央在陕企业、科研院所上级单位对接,联合在陕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省国资委、省科技厅负责)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列支2亿元,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引进高端科技人才、组织开展有效研发及转化活动;市属重点企业也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省内重点国有企业要通过开放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等平台以及设立专项支持资金和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员工创新创业,提高企业内部创新活力,提升产业转型、技术创新水平。(省国资委负责)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以上工作纳入考评体系。(省国资委负责)
(七)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除承担涉密任务的平台外,原则上在陕高校、科研院所、国企等单位应公布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目录,面向全省企业和创业平台开放。(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负责)
省市两级政府可制定价格指导目录,给予“创新券”等专项补贴,对于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大后补助力度,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省科技厅负责)
(八)支持企业加大创新力度。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专项中予以优先支持。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新增部分给予不超过5%最高500万元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九)全面提升科技企业孵化水平。
支持秦创原打造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总平台,鼓励各市(区)在秦创原设立创新创业飞地和创投聚集区。〔各市(区)政府,省科技厅负责〕
鼓励各地利用国家减免税政策将类似工业用地、文化教育用地转为创新创业用地,盘活闲置厂房、低效利用土地等,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各市(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支持各市(区)政府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联合国内外知名产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升级本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各市(区)政府负责〕
经过三年努力,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20%以上具有创业投资功能,50%以上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80%以上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R&D投入强度超过10%。(省科技厅负责)
(十)充分发挥高新区引领作用。
各高新区要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技术成果转化水平为主要任务,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为目标,联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高水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等。围绕每个主导产业至少建立一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1支种子基金,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引进专业知识产权运营、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健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孵化体系,将高新区打造成为区域科技创新的热土。〔各市(区)政府,省科技厅负责〕
三、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十一)完善创业中心服务功能。
健全完善创业中心企业开办辅导、专业技能培训、人事代理、财税代理、市场拓展、金融服务和政务服务等功能,对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服务,将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优先打造成功能齐备的创业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深入实施百县千镇标准化创业中心达标工程,鼓励创业中心与专业技术平台、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合作,推动技术、资金、信息、数据等资源向企业加速流动。建立创业中心服务团队集训、轮训制度以及监测评估机制。〔各市(区)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各级政府参与建设的创业中心应向县域产业集中区集中。2023年,实现功能齐备的标准化创业中心在县域、重点镇和产业集中区全覆盖,县域创业中心服务功能全部达标。〔各市(区)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建设一站式政府服务平台。
创业中心要搭建政府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应集中政务服务资源支持创业中心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中小企业优惠补贴、人才引进、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授权县(镇)创业中心服务平台受理、代办,坚持从简从快、公开透明原则,明确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各市(区)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三)推动创业中心市场化专业化运营。
鼓励政府参与投资或发起设立的创业中心对初创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减免,逐年降低减免幅度,原则上三年后不再减免,推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创业中心更多依靠投资孵化企业和成果获取收益。鼓励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创业中心运营。〔各市(区)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力争到2023年,大学科技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中50%以上的企业为创立三年以内的企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四)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按照“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在管理培训、财务代理、房屋租赁补贴、人才服务等方面,投入资金并出台具体支持政策,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转型升级为企业。〔各市(区)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四、打造支持创新创业金融生态
(十五)建立完善创新创业投资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的作用,通过进一步提高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40%),加大让利幅度,建立容错机制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弥补科技型企业早期市场融资困难。(省财政厅负责)
重点围绕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创业中心,联合相关地市、高新区、高校院所、创新平台以及优秀创投管理机构等,发起设立一批种子、天使基金,形成科技投资集群效应,支持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完善创新创业融资体系。
推进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运行,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融资担保。(省财政厅负责)
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总对总”批量化业务合作,落实降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打通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创业担保业务渠道,推动开发批量化创业担保贷款产品。在符合条件的市(区)探索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建立风险缓释资金池等改革举措,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各市(区)政府,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力争到2023年,实现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创业中心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推动资本市场股权服务。
对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的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充分发挥绿色通道机制作用和陕西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职能,每年推动10家科创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加强与重点创业中心对接,有效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培育功能,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力争达到800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加快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落地运营,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股权“领投”增信和“接转”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上市融资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补支持,力争三年推动30家科技型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五、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十八)树立鲜明导向。
每年召开全省创新创业大会,进行总结、评估和表彰。依托专业机构对全省创新创业生态、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估监测。依据评估监测结果,建立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投资机构、创业团队、高校成果转化排行榜,向社会公布。(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各地开展并不断丰富创业大赛、项目路演、交流论坛及专项培训等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双创氛围。〔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落实督导。
省科技厅牵头建立省级技术审查机制。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省科技厅负责)
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完善健全双创政策发布、政策评估、综合评价、案例推广、项目评估等长效机制。〔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对实施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底向省政府报送年度工作进展。〔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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